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信託種類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無出租及營業,供委託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自住房屋合計3戶以內,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他益信託),如符合下例情形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亦可申報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受益人是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信託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稅局補充說明,民眾如符合以上條件,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期起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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