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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若移送執行後,義務人無法一次清繳稅款,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更新日期:114-1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義務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無法一次繳清滯欠款項,可至分署釋明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原因,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於執行期間內,斟酌個案情況,核准分期繳納。如經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義務人卻未於期限內繳納,分署得廢止分期,並繼續執行。提醒民眾應遵守期限履行繳納義務,以免分署廢止分期繳納繼續執行,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