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工廠符合三要件,房屋稅才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適用1.5%),即「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且為「自有房屋」。此三要件說明如下,第一「合法登記之工廠」,須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第二「直接生產使用」,須為實際供從事生產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但不包括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守衛室或空置未使用之空間。第三「自有房屋」,若為公司或法人組織,房屋應登記於公司或法人名下,若為合夥組織,房屋須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若為獨資經營,房屋須登記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註冊的獨資工廠營業負責人名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廠房屬於未領有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未供生產使用的空置廠房,或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等房屋,依規定將無法享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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