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曾有車主將車輛環保回收後,未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且將該號牌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使用牌照,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說明,如車輛已交由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廢車回收商處理後,車主別忘了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且該年期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需洽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稽徵機關於公路監理機關駐點櫃台)結清稅款。未將號牌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無論是號牌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號牌,兩者均違反上述規定,各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罰則很重,請車主注意,切勿違法以免受罰。
為便利民眾快速瞭解使用牌照稅處罰規定,該局已於「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建置違章案例說明(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例說明),歡迎點擊瀏覽。民眾如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0800-556969(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