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納稅人簽訂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將印花稅繳款書完納,若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為印花稅是憑證稅,雙方合意後簽訂契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與印花稅繳納義務無關。換句話說,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要負擔印花稅。
印花稅具輕稅重罰性質,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除補貼用印花稅票外,需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且切勿投機取巧重複使用業經註銷之印花稅票,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