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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更新日期:114-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張先生的父親過逝後遺有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的房屋,房屋稅單一直還是父親的名字,張先生來電詢問要如何辦理變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坐落土地上的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常漏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多年後才發現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地稅局說明,要辦理名義變更,只要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可以輕鬆完成。

  1.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
  2.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請另外檢附地方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

    地稅局提醒民眾,申請時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住家用的條件,記得一併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