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梧棲區的王先生因急需用錢,因此想把繼承的農地賣給建設公司,聽朋友說,農地買賣可以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特別前來向稅務人員再次確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等兩種情形,農地移轉就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給自然人,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須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並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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