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張先生原共有一筆農地,該地上有一違規建物,雙方簽訂分管契約協議實際違規部分為張先生使用,陳先生分管範圍仍供農業使用,於去年向土地所在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用證明後,再向稅捐機關申報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張先生之配偶張太太。今年張先生欲贈與其持分範圍給兒子小張,為申請農用證明又重新協議該地上違規範圍為張太太使用,並向稅捐單位申報農地贈與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農委會(現為農業部)105年7月21日農企字第1050715873號函規定:「共有農業用地前已檢具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申辦農用證明,受理機關經審認核發農用證明有案者,即已就該分管契約書確認該筆共有農業用地之分管狀態,其違規使用之共有人並已確認,倘無法檢具足資證明前次分管契約書圖內容錯誤之證明文件,自不得以重新協議之分管契約書規避前次分管契約書已確定之違規使用區位及其分管之共有人間權利關係。」
張先生本次移轉範圍因不符上開函釋規定,經農業主管單位撤銷農用證明,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