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就房屋而言,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