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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據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不論其協議該不動產由1人或數人繼承,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至於不動產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而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