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校園活動日益多元,學生團體舉辦售票或收費之娛樂活動,除了常見的電影欣賞、舞會、演唱會外,還有舞台劇公演、魔術秀、熱舞大賽,甚至是園遊會中的鬼屋體驗、密室逃脫或電競比賽等;凡涉及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向財稅局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活動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完成報備。
財稅局說明,若舉辦活動符合下列三項要件,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經學校同意: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
(二)對象特定: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
(三)收入全數回饋: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財稅局提醒,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務必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避免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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