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小姐臨櫃洽詢,原本已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近期因為小孩學籍關係必須全戶將戶籍遷出,但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之一。所以,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民眾如因子女就學、請領補助等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就已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後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若因故需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而將戶籍遷出,或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以致原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課徵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