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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戶籍遷出再遷回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4-08-1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其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戶籍因故遷出,嗣後再行遷回原址,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自用相關規定後,才能核准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的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中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是指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上「持續」設有戶籍登記,一旦戶籍全戶遷離,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若戶籍遷出之後再遷入,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該用地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這種情形請民眾記得務必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度的地價稅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瘦了荷包。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