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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籍地身障車免稅再放寬!住居所相同也能申請

更新日期:115-05-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政部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115年1月30日起,身障者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照,由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車輛接送時,只要該車輛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就可視為車籍地相同,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說明,這次放寬是考量實務上車輛車籍地多以車主戶籍地為主,但民眾也可能因生活需要另登記住居所地址,因此只要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供無駕照的身障者使用,車輛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就符合免稅規定,每位身心障礙者仍以1輛為限。

   舉例來說,無駕照的身障者A君,由子女(B君)開車接送,雖然二人戶籍不同,但只要B君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A君戶籍地一致,就可以申請免稅。

    財稅局提醒,符合資格的車主記得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免稅優惠。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9-99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