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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雙使用分區 竹市稅務局先徵後退助民眾順利過戶

更新日期:114-08-05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為利民眾順利辦理不動產移轉,新竹市稅務局於近日協助市民王小姐處理一筆具有雙使用分區的土地增值稅案件。由於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記載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而道路用地係屬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各分區使用面積難以立即釐清,稅務局先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時請都市發展處協助辦理分割作業後,重新核算,主動退還溢繳的土地增值稅1萬餘元,保障民眾權益。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檢附核發日期在8個月內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明確記載該筆土地為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確認尚未被政府機關徵收或收購,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列土地同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其他非公共設施用地,因未辦理分割登記,致屬道路用地部分之面積、地價均不甚明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分割登記前,稽徵機關可以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分割完畢後,再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辦理退稅。

稅務局指出,王小姐檢附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中,僅列有一筆地號,且同時屬於道路用地及住宅區兩種使用分區。其中道路用地為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無法確認該道路用地範圍,無從核算免徵面積。考量王小姐急需辦理移轉登記,於是先就全筆土地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函請都市發展處協助劃定道路用地範圍。經地政機關完成土地分割後,稅務局再依分割後地號與面積及使用分區證明,辦理退還道路用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記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是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秉持「專業、效率、同理心」的服務理念,主動守護民眾荷包,致力維護納稅者權益。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至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1999 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