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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辦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5-2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承買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時,該農業用地上之建築物無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俟承買後,再行補辦容許使用,是否可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既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尚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