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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移轉土地屬於無償轉讓,並非出售,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而非原來的所有權人,因此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