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經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的住宅用地,其中關於無營業部分,如果僅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個人計程車行營業登記處所,實際在住宅內並無營業行為,因為該登記僅為行政監理措施,所以仍可視為未供營業使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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