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太太婚後購買了市區的一套公寓居住,隨著家庭成員增加,原本的生活空間變的擁擠,想換到大一點的房子生活,但買房的預算有限,為了增加買房基金,詢問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應該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申請?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減輕換屋族的稅賦負擔,使其有更充裕的資金購買新屋,提升居住品質,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完成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退稅後,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給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更不能將戶籍遷出,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戶籍內,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請申請人多加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