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只要符合重購退稅規定,就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而且申請次數沒有限制。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之自用住宅用地(即出售地及重購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時,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稅捐稽徵機關將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不過,只要重購土地持有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滿5年,如再次出售後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再次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申請退稅次數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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