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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種電」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仍可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5-11-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合法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查,且持續作農業使用,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農地及農用」,才可以課徵田賦。農地上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且在太陽能板設施底下仍有種植作物等農業經營使用,不影響設施內動植物生長,符合前述規定者,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另綠能設施設置在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亦可課徵田賦。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綠能設施架設在農地上面,該農地卻未作農業使用不符合農地農用之規定,會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