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林小姐詢問,今年將空置房屋出租給經濟弱勢的承租人使用,且收到臺中市西區區公所的公文,上面寫明林小姐符合公益出租人,該如何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住宅所有權人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土地面積在都市土地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35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申請完成後,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內,地價稅可比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以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申請,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適用。
提醒您,如果對公益出租人之認定有疑問,可以電話洽詢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04-22289111);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