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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民宿使用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更新日期:114-09-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宿房屋稅稅率應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及房屋稅2.0新制規定辦理。如果民宿經營規模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且自行經營之要件(下稱民宿家庭副業要件),並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而該民宿房屋則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其他住家用稅率(2%至4.8%)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選擇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或者不符合上述民宿家庭副業要件致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則這類民宿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至5%)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總局電話: 08-7338086轉212~230

潮州分局: 08-7882477轉5203~5211

東港分局: 08-8354780轉5202~5208

恆春分局: 08-8895255轉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