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房屋早已拆除,卻漏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說明,房屋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民眾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拆除後記得即時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