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甲與女乙為同性婚姻,女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營業,僅女乙父設立戶籍於內,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以下4要件,才可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營業。(3)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4)地上房屋建築完成未滿1年,房屋評定現值須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
過去因同婚當事人與配偶親屬間在法律上不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僅配偶直系血親設籍時,無法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要件。但財政部近期於115年7月23日透過解釋令放寬同婚家庭親屬關係認定比照異性婚,以落實租稅平權,因此,前述案例女乙父設籍可比照認定為女甲直系親屬設籍,其他要件若亦符合,女甲出售土地就可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補充說明,直系親屬比照認定要件,亦適用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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