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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恢復所有權並辦妥塗銷登記後,不要忘記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03-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發生,一旦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原因行為無效而回復登記者,原據以課稅之所有權移轉既已不存在,其原已申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然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妥塗銷登記後請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該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