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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滿未繳,小心受罰

更新日期:113-05-0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13年度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繳了嗎?逾期繳納除會按應繳金額加徵滯納金外,也可能會被處以罰鍰。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若在今年5月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按開徵當年度1月1日至查獲日之應納稅額,每次處以0.3倍罰鍰,次年以後再次被查獲則按全年欠稅金額計算,各欠稅年度累計裁處金額上限為0.9倍,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名下有部車每年應納稅額11,230元,該車113年的使用牌照稅未繳納,在今(113)年滯納期滿後於10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除了需繳納113年的使用牌照稅外,還需按113年1月1日至10月15日這段期間未徵起的應納稅額8,867元處以0.3倍罰鍰,計2,660元,免再加徵滯納金;如114年3月10日又被查獲,則依113年全年欠稅金額11,230元處以0.3倍罰鍰,計3,369元。

    該局提醒,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之裁罰計算基準已修改,處罰時間相較於以往有提前,不是次年度查獲時才會裁罰。車主如尚未繳納稅款者,為免受罰,請儘速繳納。如有相關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