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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重大傷病卡」者不適用使用牌照稅減免規定

更新日期:110-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王小姐來電詢問,自己是洗腎患者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前幾天請家人代為協助申請名下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減免,卻被告知無法申請,這是什麼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因此使用牌照稅減免的適用對象為領有經鑑定合於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者,而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則不符合減免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本局將主動核准免稅;若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民眾須自行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享有免稅優惠,請民眾多加留意。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