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將不動產辦理信託後,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依法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且由受託人單獨負擔稅捐債務,不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成立連帶責任。
稅務局說明,倘受託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前述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得就信託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稅捐保全措施外,依法將案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並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以確保稅收。
該局進一步指出,信託法已設有衡平機制,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所負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償付,並可向受益人請求償還;在受償權利尚未獲得滿足前,受託人亦得依法拒絕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惟上述保障規定,並不影響就受託人滯欠稅捐而以其自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之權限。
稅務局提醒,近年常見民眾基於高齡照護、資產保全或防止財產遭不當侵占、揮霍等考量而設立財產信託,受託人除應善盡管理責任外,更應留意信託財產相關稅捐之繳納期限,按時履行納稅義務,以免因欠稅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民眾如對稅捐負擔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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