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所有自用小客車之110年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如果使用公共道路是否會被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倘於111年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說明,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的民眾如一時無法繳納,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傳繳通知書後,象其申請辦理分期繳納,如果被查獲使用前已辦妥分期繳納且每期均按時完納,這樣在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就不用受罰,但如果是被查獲使用後才補辦分期繳納手續,依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車主,為確保自身權益,避免遭查獲處罰,仍請記得按時依分期繳納所訂之期間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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