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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死亡繼承人請儘速過戶或報廢車輛,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1-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車主死亡後將車輛停放路邊,為何繼承人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死亡後,在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狀況下,雖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仍當然繼承該車輛,而成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繼承人應於車輛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以免該車牌照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註銷牌照的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本稅,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繼承人如果要繼續使用車輛,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重新領牌;如果不再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後續被查獲而受罰。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