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於所有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者,該屋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1.0%或1.2%)課徵房屋稅,若未辦戶籍登記,則按非自住稅率核課,但如果是繼承取得屬於持分共有或公同共有房屋,亦需符合自住規定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若未辦戶籍登記則按繼承共有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小林與哥哥共同繼承(持分共有)父親所遺留之3間房屋(A屋應課房屋稅,B、C屋為免稅房屋),A房屋僅哥哥遷入戶籍,因此哥哥持分部分的房屋稅可按1.2%稅率核課,但小林未在A屋辦理戶籍登記,原應按非自住用稅率2.6%核課房屋稅,但因為該屋屬於繼承取得且為持分共有房屋,因此可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1.5%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