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超過30天才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日前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將出售名下大里區土地,已於111年12月25日簽訂買賣契約,預計112年1月5日申報,不知道該以哪個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該局說明,王小姐在訂約30天內申報移轉,適用訂約日當期(即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供土地移轉時,申報及審核移轉現值之參考及依據,民眾如有移轉案件,請注意申報期限,如有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