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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死亡繼承人應儘速辦妥車輛過戶手續,以免被註銷牌照又受罰

更新日期:114-07-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死亡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將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如繼承人未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手續而被註銷牌照,該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稅務局說明,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即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如須繼續使用車輛,應依規定於車輛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儘速持相關文件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手續,繼承的車輛如未辦妥過戶登記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