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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自住用房屋,請重新申報房屋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1-14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其自父母繼承取得之自住用房屋,在父母持有時已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過戶後會繼續適用嗎?對於民眾的疑問,稅務局說明,房屋移轉後,因房屋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其適用自住使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不論是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新房屋納稅義務人均應重新申報,經審查核准後,房屋稅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須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方能適用:(1)房屋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上述自住規定尚未申報者,請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4年3月24日)前向本局申報,當期就能適用,逾期申報只能自申報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務必注意時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