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購後售者亦得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值得注意的是,先購後售土地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能適用前述規定申請退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例如A先生於110年12月15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辦竣登記,於2年內申報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經查其出售之土地於111年1月10日始有戶籍遷入符合自用住宅,惟不符合於110年12月15日重購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土地之要件,故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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