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財產或股份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記存土地增值稅,暫不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移轉不動產時免徵契稅及印花稅,該次土地移轉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於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記存僅為暫緩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如該土地另行移轉或自土地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時,均會被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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