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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登記證期限屆滿,換證後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原本按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停車場登記證核准使用期限到期,仍作停車場使用,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按停車場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使用期限屆滿,需重新向交通局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可以繼續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期限屆滿未取得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或土地變更為非停車場使用,應自期限屆滿或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民眾對於稅捐徵免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