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陳先生收到地價稅單後致電詢問為何自己名下某地號農地被改課地價稅,經諮詢才發現其在自家農地上農舍四周新建鋪設地磚步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並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者(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然農地上興建非農業設施及合法農舍或農業設施事後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如改作工廠或商店),或構築假山、地磚、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皆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依法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地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者,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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