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業經總統110年12月30日公布,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盧秀燕市長任內積極推動低碳永續城市政策,本市110年度已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計2,600餘輛,為持續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輛,本次配合修法,對上開車輛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4年,藉由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意願,降低移動汙染源,共同打造臺中成為綠能環保的清淨家園。
稅務局提醒,凡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且車籍地址登記於臺中市,無需由民眾申請,地方稅務局會主動核免使用牌照稅至114年12月31日止。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