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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土地稅租稅優惠規定

更新日期:11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為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於115年7月23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核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即同性婚姻)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土地稅法第9、17、34、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稅2‰、土地增值稅10%)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舉例來說,甲乙為同婚配偶,甲的房地供乙的父母設籍,經本函釋放寬適用後,甲的房地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未來要出售該房地時,亦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10%)及重購退稅等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該關係係源自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於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時不宜有差別待遇,爰財政部發布令釋放寬適用對象,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中立性原則,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含居住權)。

   財稅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由民眾主動提出申請,呼籲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儘速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當年9月22日前向財稅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如超過期限申請將自次年起始得適用。對於以上內容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