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收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通知,被法院拍賣的土地,都已經完成過戶登記了,為什麼還要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如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又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的土地,稅務局會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拍定價額(擇低)核算土地增值稅,請拍賣機關代為扣繳應納稅額,雖原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領取繳款書進行繳稅的動作,但實際上仍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法院拍賣,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接獲法院拍定通知時,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同時發函通知該土地原所有權人及拍定人,該土地如符合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可更正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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