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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輕鬆換屋無負擔

更新日期:112-11-1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近年來物價飆漲房價攀升,導致換屋族換屋負擔提高,如民眾為兩年內買賣房屋的換屋者,善用重購退稅機制,可大大節省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在兩年內買賣房地,如屬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向出售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但退稅額度以其所繳納稅額為限:1.出售地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需為同一人。2.地上建物需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新購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4.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5.重購地面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內為限。6.先買後賣的換屋者,其出售之土地需於購買新購土地時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始適用之。

財稅局近日主動針對近5年在臺南市買賣房屋之換屋者寄發重購退稅輔導函65件,貼心提醒民眾,儘速向該局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減輕購屋負擔。此外,請民眾確認自身情況,如確屬符合上列規定得辦理重購退稅者,請逕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