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為杜絕假車牌,立法院在本(114)年5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案,汽車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者,罰鍰提高至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將於交通部完成相關施行準備作業後施行。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牌是公路監理機關核發的行車許可憑證,屬於特種文書,民眾私下製作、販售偽造車牌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使用偽造車牌上路,除觸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並涉及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處罰規定。
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對於上述「使用偽造車牌」行為雖無處罰規定,但懸掛偽造車牌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輛,如有下列情形,仍應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1.欠稅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2.停駛或吊扣、吊銷、繳銷、註銷使用牌照車輛:依同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補充說明,停駛中的車輛如需恢復使用,應先向主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停駛期間超過3個月或超過定檢期限者,復駛前應辦理驗車);吊銷、繳銷、註銷使用牌照的車輛如需恢復使用,則應辦理驗車後重新領牌,才能合法上路。請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並合法使用車輛,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