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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更新日期:115-06-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經申請核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已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須列管5年,如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提醒,重購退稅列管的土地再移轉包括買賣、贈與及交換等。一般民眾會以為管制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特別要注意的是贈與配偶亦屬再移轉;另外,重購之土地經法院拍賣者,也算是移轉態樣,都要依法補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