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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 自住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3-2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減輕租稅負擔,其所有供居住使用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同時該局為簡政便民,每年會主動依社會局所提供嘉義縣轄內低收入戶資料,辦理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指出,由於低收入戶證明需每年經過鄉、鎮、市公所審查後核發,通常效期為1年內,依規定民眾每年都必須持證明申請免稅,但財稅局認為低收入戶資格多半有延續性,為簡化作業程序,該局每年都主動洽請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清冊,其所有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沒有出租、營業,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財政稅務局最後補充,低收入戶身分如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再次核准者,則必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房屋稅減免,民眾可透過本局官網或連結至嘉義縣一站式便民服務網站(網址:https://eservice.cyhg.gov.tw/)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才能准予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致電向該局(電話: 05-3620909#101~108)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211~217)洽詢,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