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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房地符合要件 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

更新日期:115-08-2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發布令釋,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在信託條件方面,信託契約須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

在房地適用要件方面,則應符合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完成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土地同時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房屋則是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合計3戶以內。

該局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於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及地價稅9月22日)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對上述免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