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車牌吊扣期間勿上路 符合規定可申請退稅

更新日期:115-08-2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因交通違規遭裁決吊扣牌照,車主如已確實繳回牌照,且吊扣期間未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該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已繳納當年度稅款者,於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可持「汽(機)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所有甲車全年應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自115年4月7日起至5月6日止吊扣牌照,且吊扣期間未違規使用公共道路。陳先生可於5月7日領回牌照後,可檢附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經計算可退還吊扣30日之使用牌照稅924元(11,230元×30日÷365日)。

    該局特別提醒,牌照吊扣期間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及停放。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違規使用者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務必留意,以免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法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