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餐廳附設卡拉OK仍應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0-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使用,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餐廳為招攬生意吸引顧客上門,增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業者雖然未針對卡拉OK部分額外向顧客收費,實則歡唱的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中,餐飲業者仍應依法代徵繳納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餐廳若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應於開業前向所屬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您對於娛樂稅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