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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22止, 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空戶,再遷入需重新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4-08-29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1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才能適用;如未申請,則按一般用地稅率(即10‰~55‰之累進稅率)累進課徵,兩者相差至少4倍。
 
稅捐處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符合下列要件:
(1)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以1處享有優惠(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該處提醒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且未變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請,另需注意,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地上建物原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收回自用,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宋瑟婷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